检验科标本处理制度.doc

检验科标本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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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科标本处理制度(一)检测后的各种标本,应保存一定时间。尤其是脑脊液、心包积液、胸腹水液、胃液等标本,检验后应保存一周,以备查对。(二)向外单位送检或接收外单位送检的标本应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三)候检标本保存的前提是不影响检测结果,所有因放置时间过长可影响检测结果的项目(如血糖、血钾)不允许作为候检标本保存。候检标本的保存条件视检测项目的不同而定。候检标本的保存由各实验室项目检测者负责。(四)除尿液和粪便标本外,其他标本检查完毕后,一律置冰箱保存3天才能弃去。(五)保存的标本在临床医师或患者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检测结果重

2、新复查。(六)保存到期的标本集中放置丢弃在黑色胶袋中,密封后由工人送到医院医疗垃圾集中点统一处理。(七)对使用完毕的细菌培养基,回收使用的要高压灭菌后进行洗刷,一次性的细菌培养基按一般医疗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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