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宪法-第五讲宪法的变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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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主讲人:韩大元张翔第五讲宪法的变迁一、宪法制定二、宪法渊源三、宪法结构四、宪法规范五、宪法解释六、宪法修改宪法的变迁一、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constituentpower)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宪法的每一部分都不能由宪法所设立的权力机构去制定,而是由立宪权力机构去制定。任何一种受委托的权力都不得对这种委托的条件作丝毫更动。制宪

2、权的理论基础一、根本法思想二、国民主权学说三、立宪主义传统:人的尊严制宪权的性质制宪权是“始原性”、“创造性”的权力。制宪权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序言正文附则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宪法修改二、宪法渊源1、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3、宪法惯例:习惯与传统。4、宪法判例:普通法国家的“先例约束原则”5、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含义的说明。6、国际条约从宪法惯例到宪法

3、修正案: 美国总统的连任届数美国联邦宪法没有对总统连任届数作出规定。华盛顿在连任两届后拒绝参加第三届总统竞选。华盛顿发表《告别演说》,认为任何人不得连任三届,由于华盛顿的崇高威望,由此形成了一项宪法惯例。这项惯例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打破。1951年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典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宪法的一般结构(一)序言(二)正文1、总纲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宪法保障5、宪法修改(三)附则宪法序言的效力四种学说:1、全部无效力说2、部分有效力说3、强于正文效力说4、全部有效力说通说:全部有效力说四、宪法规

4、范宪法规范,是指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的特点:1、政治性2、限制性3、最高性4、稳定性5、制裁性:宪法的法的属性的体现6、历史性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规则的条件处理:行为的模式。制裁:违反规则的后果。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未必吻合宪法规范的变动规范的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非规范的变动:1、宪法破坏2、宪法废除3、宪法侵害4、宪法中止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与解决冲突的类型:1、正常的冲突与非正常的冲突2、立法冲突、司法冲突与行政冲突冲突的协调:“修宪型模式”还是“解释型模式”?五、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于宪法规范内涵的说明。宪法解释的

5、意义:1、客观地认识宪法2、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3、及时地解决宪法冲突4、启动宪法变迁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主体的三种类型:1、立法机关解释制2、司法机关解释制3、特定机关解释制我国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制宪法解释的功能1、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2、补充功能。3、统一功能。4、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六、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宪法修改权(amendingpower):是修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一般称之为“制度化

6、的制宪权”。宪法修改的形式与方法全面修改:形式意义上的/实质意义上的部分修改:改动宪法文本/修正案修宪方法:1、成立修宪机关或由议会审议。(严肃但繁琐)2、国民投票。(国民主权原则的体现)3、立法机关修宪。(程序较一般立法更严格)4、联邦制国家的修宪方法(各邦(州)平等参与)我国的修宪程序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改的界限修宪界限否定说修宪界限肯定说制宪权与修宪权无区别认为制宪权与修宪权

7、存在区别不认为宪法规定之间有效力上的差异认为宪法规定存在“宪法核”、“根本规范”与普通规范的差异。“宪法核”与“根本规范”不可修改。修宪权不应受自然法等的限制修宪权应受自然法、制宪价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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