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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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第一部分:编制背景第二部分:编制过程第三部分:条文解释第四部分:方案示例第一部分:编制背景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现状及编制背景:一、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标准不统一,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供配电基础设施未考虑用电负荷发展,给居住区增容带来困难和不便。二、老居住区供配电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在冬夏两季负荷高峰时期故障频发,安全问题突出,影响居民正常用电和社会稳定。三、居民维权和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住宅附近供电设施的安放及居住环境的美化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

2、越高,促使政府出台相关的建设标准。四、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由于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迫切需要制定两者共同遵守的标准。五、目前,部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资产归属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供电部门一直在尽社会义务承担故障报修工作,迫切希望有一个建设标准出台,便于今后资产的顺利移交,确保居民长期得到安全可靠供电。制定《规范》的目的:1、解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由于标准不统一带来的设备质量及供电安全等问题;2、规范供电公司和房产开发企业双方行为;3、提高供配电设施质量;4、降低供电设施故障率;5、保障和维护居民

3、安全可靠用电的合法权益。一个核心: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将由现在的建筑设计公司、供电公司、房地产公司三方协商模式转变为按统一标准,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模式。本《规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确保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四大亮点:1、明确规定小区供配电设计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且适度超前的原则。2、明确提出在居住区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应同步规划供配电系统,预留供配电设施用地及电力通道。3、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备选型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定型产品,配电系统逐

4、步实现电缆化和智能化。4、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安装应注重环保,与居住区环境协调。第二部分:编制过程1、项目立项,成立编写组。2、编制标准大纲,内部审查通过大纲。3、省内外调研,形成初稿。4、初稿发电力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5、省行协召集省电力系统内专家及供电公司代表会议,征求意见。6、按电力系统内、外分别召开标准预审会。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评审会。2008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12月1日实施第三部分:条文解释本标准条文共分七部分,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供配设施建设原则

5、;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6、设备选型;7、施工安装;计量;附录。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名词术语(略)4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4.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

6、同步。4.2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4.3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4.4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淘汰产品。4.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1负荷性质确

7、定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附录A分为一、二、三级。5.2电源要求5.2.1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第2.0.2、2.0.3条规定。5.2.2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第2.0.6条规定。5.2.3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3负荷容量配置5.3.1负荷确定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a)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

8、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平方米确定;b)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W/平方米~100W/平方米;商业(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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