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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7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易懂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的反应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地区别,表现如下:(1)概念物权:债权:(2)反应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反应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反应动态的财产关系。(3)主客体不同主体物权为绝对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义务。债权为相对权,反应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义务有作为义务,也有不作为义务。客体物权为对物权,其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而不能是他人作为的行为;债权是对人权,其客体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
2、行为,即使是以财产的给付为客体的债,债权也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行为而不能直接针对其财产。(4)内容不同物权无需他人介入,仅凭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支配,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给付,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说,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5)效力所谓“一物一权”,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其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2.同一物上的多项物权并存,成立在先的优先于成立在后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沦落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行使物权,但为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
3、的限制。而债权因为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债的平等性:对同一义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到了清偿期,对债务人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要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给付,债务人纵使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请第三人承担责任。(6)期限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7)变动变动:发生、变更、消灭。1,.物权的变动采取法定主义,其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事主体只能在规定下变动物权。债权的变动采取任意,只要当事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可在自己的意思下创设合
4、同债权。2.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主义,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债权的变动只需双方达成合意。民法作业法学3班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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