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能源汽车研究院公司章程201303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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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宗旨:充分整合武汉市政产学研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人才、资金、政策、土地、市场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发挥多方面积极性,以技术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集中攻关,重点突破,抢占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端技术、拳头产品的高地,在3—5年内总体投资30亿元以上,

2、将武汉建设成为在国内领先、具有一定国际地位的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基地。在10年以内,发展成为具有数百亿元产值规模的战略新兴产业。第五条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整车控制系统、电池、电机及动力系统、电控等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及加工,新能源汽车及产品的检测,孵化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核心企业,与上述技术相关的科技咨询、人才培训、社会服务与国际交流等。第六条经营期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公司的成立日期。11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60000万元。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1、股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额人民币20000万元,占总资本

3、的33.33%,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余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股东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0000万元,占总资本的33.33%,出资方式为现金10000万元,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0000万元。首次出资额为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其余现金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10000万元经报教育部和财政部按程序审批后到位。3、股东: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占总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余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4、股东: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占总资本的%,出资方式

4、为货币。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余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享有本公司的股权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11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出

5、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时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必须保证股东在两人以上。(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

6、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11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7、权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一)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职责时,可由董事会指定其它的董事主持。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对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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