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的发展与完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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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的发展与完善提要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是与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列的三大核心监管之一。本世纪初,我国监管机构开始了对公司治理监管的实践,但在立法方面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或规范性的文件作为监管的依据。新保险法对公司治理监管作了比较全面和细致的规定。无论是保险法还是规章制度,有关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很多采纳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关于《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的精神和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概述“监管是监督与管理的合称,保险监管是指对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保险监管是保险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如何健康、稳健、持续地发展,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国际保险监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1997年首次发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1CP),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列为重要内容,在2003年版的ICP中,提出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要求及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重点与方法,2004年IAIS又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其后,IAIS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确立为与偿付能力监管

3、、市场行为监管并列的三大核心监管支柱之一。在我国保险的立法过程中,有关公司治理的意识和内容是从无到有,从模糊到逐渐清晰。1995年,我国通过第一部《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从此奠定了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法律基础。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市场化发展的进程较慢,修改后的保险法侧重于对市场准入及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没有太多的要求,在立法层面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基本是缺失的。然而,我国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实践活动从本世纪初就已经开始,标志性的文件是《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2009

4、年10月1日,新修改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开始实施,与2002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公司治理的内容体现了国际保险监管的原则和精神,较全面和具体地提出了公司治理的要求,明确了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监管的职责和监管措施。新保险法关于治理结构监管的内容和措施IAIS将公司治理监管确立为与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并列的三大核心监管支柱之一。市场行为监管针对的是保险公司实施的具体不当行为,是治标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预防性的监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其本质是将监管的触角深入到公司内部,促进保险公司自

5、觉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制度,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监管最重要的内容。(一)新保险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新保险法公司治理的规定反映了公司治理国际实践的内容。OECD确定的公司治理的一般性内容包括五个方面:股东权利、股东责任、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披露和透明度、董事会的作用和结构。新保险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1.确立股东市场准入条件明确对股东的监管。新保险法设定了股东资格,即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在保险公司设立时就严格股东的审核。新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

6、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新保险法对股东盈利能力和信誉的要求,能够保证股东具有一定的资质,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2•规定对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资质。与2002年保险法只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任职要求相比,新保险法增加了对董(监)事的任职资格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第六十八、第八十一条)。此外,与《公司法》的要求一致,新保险法也对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作了消极方面的规定(第八

7、十二条)。3.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和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针对保险公司经常发生信息不真实等情况,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聘请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合规报告制度(第八十五条);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财务资料,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八十六条)。通过对这些报告及信息的分析,得以使监管机构及时和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程度、以及公司的其他有关情况。4.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作出规定。关联交易常常被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转移风险,损害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利益

8、。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监督和抑制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实施审慎的监管也会有利于防止不当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及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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