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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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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公民信息自由为例随着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信息就是我们,我们就是信息”的话语已不是什么狂人呓语,而是人类生活样式的真实写照。然而,或许是由于上帝造物时的“遗传”设定,无论是信息时代的人类还是前信息时代的人类,有一样东西始终不变,那就是对自由、平等以及权利的追求。同时,任何社会活动都应建立在制度或法律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任何的约束,自由也就失去了其应有之意。这说明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义务。公民的信息获取权或者说是知情权是民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并具体体现为信息的主张权和信息的接受权,是保证每个人能够有效生存和生活的基本权利,是
2、信息获取自由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知情权”概念的提出相对较晚,但2008年5月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却标志着我国知情权立法步入了正规化的轨道。在这部法律中,保护公民知情权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体现着国家对公民信息自由化的尊重和保护。2008年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地震仅8分钟,新华网就发出全世界第一条带图片的消息: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很快网络、广播、电视、手机彩信等各种媒体迅速发布地震新闻。政府对媒体的管制表现开放的态度。网上出现四川省一名学生首发的帖子“有个地方特别适合空降”,被众多论坛、博客转载,最终为空军的救援行动提供了信息帮助。在政府信息的公
3、开透明环境下,民众获得了知情权,有了参与权。许多网民提出了“志愿者不要盲目前往灾区”、“救灾公益汇款,银行不应收取手续费”等有利于抗灾救灾的呼吁,被有关部门采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与公民的权利。此例,生动的体现了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信息自由。国家政府在不断转变职能,信息公开意识不断增强。根据“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和提供者,而政府机关则是代表人民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再者,政府是公共信息的最大拥护者和控制者,就如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样,理应属于公众所有,即具有公共的性质。因此,政府有义务、有责
4、任及时主动的向公众公开信息,使其在极可能大的范围内为更多的人所利用,满足公众多方面、多层次的信息需求。这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关系到每个公民及社会组织的信息自由权的实现。当前,我国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人民意志行事,即是对公民信息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在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正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充分享有信息自由的同时,履行维护网络秩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共秩序安全的义务,这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北京市地震局发布消息,4月14日青海玉树7.1级地震发生后,北京
5、部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经北京市地震局分析会商,北京地区地震活动正常,近期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请广大市民不要信谣、传谣,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人们有恐慌心理在所难免,但是通过网络形式辟谣生事的行为却实属不应该。今天的网络技术,已经改变了信息传统传输模式“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而发展为“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形式。新的信息传输模式,使信息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公民有信息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受约束。作为自由,体现为权利,一句权利义务一体轮的法理,权利必须受一定的限制,在权利类别上不得侵犯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利
6、益。公民传播信息,必须保证传播信息的真实客观,符合实际情况。信息传播的行使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为前提,遵循正当性、公平性、安定性和合法性的标准,受法律与道德的限制。传播虚假信息,制造社会不稳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做合格的中国公民。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日益提高,信息自由与公民的各项利益休戚相关,信息自由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信息时代,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功能看,义务的存在是为了权利的实现,公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是为了信息自由更好的实现。如果只强调信息自由的权利不遵从秩序的义务,也就无权利与自由。并
7、且法律是以确认和维护某项权益为价值目标的,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利益得以实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进而使权益得以实现。维护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同时要求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以促进公民对权利的理性行使,从而推动社会和谐,创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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