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合同的含义是怎样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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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式合同的含义是怎样的  不要式合同的含义是怎样的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相关知识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区别在哪里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

2、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  当然对于不

3、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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