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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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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2月21日媒体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一名女员工刚怀孕一个月就被公司开除,法院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员工哺乳期结束,并补发工资13500元,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2300元及生育生活津贴20791元。 董某原是沈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于xx年8月1日入职,任前台接待。 xx年1月,董某怀孕,一个月后被公
2、司开除。 董某认为公司开除怀孕员工明显违法,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把人打发了。 董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给付按照生育保险所享受的医疗费补贴及生育生活津贴。 沈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称董某是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客户争吵,与领导顶撞,给公司造成大量业务流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董某没有提供怀孕证明,公司不知道其怀孕,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应为其补发社会保险、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法院认为,董某在xx年1月就已经怀孕,沈阳某教
3、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项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董某的劳动关系至董某哺乳期结束,并支付其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告诉媒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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