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力久针对“国酒茅台”异议理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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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理由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成都力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2012年7月20日《商标公告》中第1320期申请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国际分类第33类初步审定号为第8377467号的“国酒茅台”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异议。一、被异议人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七)规定的禁止注册商标。1、“国酒”表示国家级的酒,酒质量非常好,代表酒的最高品质。如果允许注册

2、“国酒茅台”注册,将被认为茅台是我国最好的酒,这无疑是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认定茅台酒最好,也没有那个机构认定茅台酒最好。当然不可否认茅台作为我国知名酒之一,其品质非常好,但是茅台只是众多知名酒之一,比如我国还有“五粮液”,“洋河”“泸州老窖”等一大批知名酒,这些酒品质也非常好,不同人喜欢不同口味,他们之间没有最好。因此茅台冠以国酒作为商标,必将带有夸大成分,带有欺骗性。2、茅台酒的良好声誉来源于特定的地理标志,而且主要在于白酒,而“国酒茅台”覆盖到3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这与地理标志无特定联系,带有欺骗性。一、

3、被异议人商标“其他不良影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八)规定的禁止注册商标。1、给“酒业”同行带来不公平竞争。如果“国酒茅台”被注册为商标,就相当于以国家名义认可“茅台”是最好的酒,而且其他酒类同行再行使用“国酒”字样,也将面临侵权风险,这无疑对其他酒类同行不公平。2、“国酒茅台”有损国家尊严。第一,如果“国酒茅台”被注册为商标,如果茅台酒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茅台作为国酒,必将损坏整个酒业的形象,损坏国家的尊严。第二,如果“国酒茅台”被注册为商标,必将导致其他酒业同行也将注册“国酒”类似商标,甚至导致其他行业纷纷效仿,如“国烟”、“国茶”等,必将导致“国”字商标泛滥,一旦企

4、业产品或声誉出问题,受伤害的还将是行政公信力,严重损坏国家尊严和声誉。第三,被异议人早在2006年8月01日、2007年09月10日就分别提出了“国酒茅台”、“国酒茅台及GJM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分别为:5514889、6269794、6269793,均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而被驳回,如果这次“国酒茅台”、“国酒茅台及GJM图形”通过商标注册,那前后就自相矛盾,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被异议人商标属于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1)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并且具

5、有欺骗、(2)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3)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属于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3(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恳请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此致敬礼!异议人:成都力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日期:2012-8-03附:附件1:异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2:《商标公告》复印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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