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专业资格XX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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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专业资格XX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    出guo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资格xx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1.质押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    我国《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而《物权法》虽然也强调“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并没有对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效力直接联系起来,而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物权法》

2、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也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4.权利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

3、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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