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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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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皮山县三峡工业园区入园优惠政策(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三峡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和发展,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入住园区,促进皮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皮山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经批准进入我县园区的各种生产经营性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县招商引资与西部大开发等各项优惠政策外,并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
2、于入住园区的投资者。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入园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及我县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享受县财政奖励政策,奖励标准额度为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的50%—90%。 第五条入园企业项目用地,可租赁使用,也可出让使用。 第六条入园企业用地在50亩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交纳60%出让金,先使用土地,余额两年内缴清。 第七条鼓励投资者参与园区连片开发建设,赋予开发商对园区土地连片开发建设权。在开发商依法取得园区土地
3、使用权后,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连片开发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入园投资建设。开发商开发出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可以自主投资办企业,也可以依法出租、转让给入园企业主办项目;规划内的商业用地,由开发商自主投资建设、经营和转让。 第八条 鼓励县域布局分散的企业进园落户,其原有厂房、用地由县政府负责协调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处置。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九条 对新入园的工业企业,第一年缴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部奖励企业。以后五年内,其年度上缴的各种税收的地方实
4、际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凡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除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属县应收部分,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按标准的1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标准的30%收取。 第十一条 对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项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财政、经贸、科技、环保等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和产业化项目。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人才优惠待遇: (一)
5、鼓励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技术到园区投资创业。园区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受理。 (二)在园区投资兴业或在企业就业的科技人员,纳入本县评定或推荐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范围。 (三)外来到园区兴办企业,有固定资产或固定住所的,在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环境与服务: (一)对园区内科技型、外向型、示范型企业,建立党政领导挂点联系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协调相关工作; (二)园区内的主要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实施
6、建设,入园企业实行零进入。除企业连接部分和连片开发外,企业不再投入; (三)简化入园企业审批程序,入园企业在各项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地方审批手续均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投资者可先登记注册企业法人,再申办项目; (四)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体制,园区企业只负责生产经营,凡园区内收费、招工、培训等一切手续可提供代理服务; (五)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水和污水处理等给予保障,收费价格按当地同行业最低价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皮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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