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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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一)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P62)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则是约定的,而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提示: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种)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

2、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P63-64)1、补偿年限(即工作年限)

3、的计算提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补偿基数(即月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4、工资3倍3、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1)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①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的工资补偿。②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目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3)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

5、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P65)二、劳动仲裁(一)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1、劳动仲裁机构(P67)(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曾任审

6、判员的;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2、劳动仲裁管辖(P68)(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二)申请和受理1、申请时效(P68)一般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7、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中断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一般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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