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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3
《确无农舍证明申请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申請確無自用農舍證明所需文件如下:1.申請書一份2.證明書一份3.申請人所有耕地清冊一份(包括外縣市鄉鎮之耕地)4.所有耕地現況照片圖一份(申請掛號前一個月內為限)5.切結書一份6.若共有持分請出示分管證明及同意書7.戶籍謄本一份(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請掛號前一個月內為限)&財產清冊一份(稅捐稽徵處申請,申請掛號前一個月內為限)9.土地清冊內標示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全部正本;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掛號前一個月內為限)10・財產清冊內全數房舍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及建物相片一份(申請掛號前一個月內為限)。探注意事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2、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3、,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確無自用農舍證明申請書一、申請人現確無自用農舍(包括都市計劃區域內)茲為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僅檢附申請人所有耕地清冊乙份,敬請發給「確無自用農舍」之證明以便持用。二、本申請證明事項如有不實之申報,申請人願付法律一切責任。此致高雄市彌陀區公所申請人:住址:聯絡電話:簽章中華民國切結書本人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所送之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與所載之資料均確實無訛,如有造假或偽證不實者,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規定移送法
4、辦,並繳回已領之證明書及願自行無償拆除,特立本切結書為憑。立切結書人:簽章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中華民申請人:所有耕地之土地清冊及有無現有鸞舍資料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地目面積(公頃)權利範圍有無現有農舍備註申請人:住址:中華民國耕地照片座落地號:座落地號:說明:1.拍攝時間以申請掛號前一個月為限2.照片角度應涵蓋全耕地及建物全景為原則2.照片如有標示日期則不必填下列拍攝時間座落地號:座落地號:建物照片說明:1.拍攝時間以申請掛號前一個月為限2.照片角度應涵蓋基地及建物全景為原則3.照片如有標示日期則不必填下列拍攝時間高雄市彌陀區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高市彌區經建字
5、第號申請人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擬申請建造農舍座落地點高雄市彌陀區段地號用途申請建築許可用經依據所提供後開土地資料及切結書等相關文件審查結果,台端無自用農舍屬實(附土地清冊乙份),特予証明。區長年月計開土地資料鄉鎮市(區)段地號地目編定使用種類面積(m2)持分比例備註附註:本証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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