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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航空运输合同和承运人责任制度第二节承运人责任制度——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节承运人责任制度——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国际条约二、我国民用航空法一、国际条约调整航空运输合同的国际条约,目前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华沙体制”。华沙体制是芝加哥公约体制之外的另一套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航空运输规则,构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体制的主干。目前华沙体制包括有下列文件:(1)1929年《华沙公约》(2)1955年《海牙议定书》(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4)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5)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6)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
2、1974年《马耳他协议》、1995年《华盛顿协议》和《吉隆坡协议》1929年《华沙公约》这是华沙体制的基本文件。1、适用范围:国际航空运输;连续运输2、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客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初步证据)。1929年《华沙公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①旅客人身伤亡;②行李、货物灭失、损坏;③延误-航空运输中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声明价值赔偿;无限额赔偿。3、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限额对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8300任何旨在减轻承运人责任的合同约款或降低公约确立的赔偿限额的合同约款无效。在证明有故意不当行为或未按要求提
3、交单证的情况下,实行无限制的承运人责任或是通过特别约定提高限额。1929年《华沙公约》4、消费者索赔期限与诉讼期限行李:3日;货物:7日(延误:14日);人身损害:2年。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1929年《华沙公约》5、原告有选择管辖国的权利(四选一):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目的地法院。华沙体制九个文件并存引起的问题:各公约:对华沙公约规则作出部分修订,但各自构成一个独立的公约。在遇有一国是某议定书缔约国,而另一国非该议定书缔约国时,只能适
4、用原来两国都是同一文件缔约国的该文件所定规则。“1974年巴黎空难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华沙体制的综合:基本上是综合华沙体制各文件而形成的单一文本,旨在替代现有的由公约、议定书和对议定书的修订所构成的庞杂的华沙体制,增加法律清晰度和透明度。2、对运输凭证规则的修改:电子凭证—“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3、旅客伤亡责任制度:对旅客伤亡采用“双梯度”的责任制度:第一梯度:对10万SDRs以内的人身伤亡索赔,采取严格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失,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公约签署当日,1SDR≈¥11.
5、16310元)第二梯度:对10万SDRs以上部分的人身伤亡索赔,采取推定过失责任制度,允许承运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完全由第三方造成来抗辩而免除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只给付实际损害赔偿金,而且原告必须证明实际损失。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4、行李和货物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责任制度责任限额:行李—每名旅客1000SDRs(约$1350);货物—每公斤17SDRs:5、延误:推定过失责任制;赔偿限额为4150SDRs(约$5000)。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6、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旅客常住地法院7、对责任限额采用了“伸缩条款”——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8、
6、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9、列入了先行付款人道主义的条款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2003年达到法定的生效国家数,同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至2005年已有61个国家和欧共体加入。1999年我国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5月28日,我国批准了该公约,于同年7月31日开始对我国生效,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暂不执行公约标准。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我国的《民航法》等国内立法过程中借鉴吸收了华沙体系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在责任制度上,旅客伤亡、行李损坏、货物损害实行严格责任制,延误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但责任限额远比华沙体系及现行的承运人实行的标准低
7、,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适用不同的限额。二、我国民用航空法建国以来我国航空旅客、货物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及主要内容二、我国民用航空法1、客、货运:严格责任制;2、延误:推定过失责任制;3、承运人的免责条件(P166)4、责任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伤亡:¥40万元;随身携带物品:¥3000元;托运行李和货物:100元/公斤。国际航空运输:适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二、我国民用航空法5、消费者索赔期限与诉讼时效行李:7日;(延误:21日)货物:14日;(延误:21日)人身损害:2年。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
8、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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