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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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企融(2012)30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银监会的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秩序,有效防止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隐患转化成现实风险,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出重点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半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发现有明显违法行为或有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后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列为不合格或虽列为基本合格但监管部门检查认为存在较

2、大风险隐患的;不认真执行监管部门提出的规则,提供虚假情况的;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为应当退出的。对上述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作为退出的重点,在今年和明年上半年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出工作。各设区市工信局要结合今年内集中开展的风险排查,对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一审核,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退出的底数,落实应退出的机构,制定退出工作方案,于9月底报送省中小企业局。二、退出的程序1、自愿退出。省中小企业局授权各设区市工信局负责审核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设区市工信局提出退出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的书面申请,并附经营许

3、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融资性担保业务清单等。由设区市工信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同时收缴该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责令退出。对列入退出重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该机构未提出退出申请的,由设区市工信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区别情况责令退出。设区市工信局提出责令退出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发出责令退出的通知书,同时收缴该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设区市工信局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作出批准退出或责令退出的决定后,要向该机构提出“如注销、

4、解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的要求,同时将批准退出或责令退出的决定报送省中小企业局,抄送同级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和该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并通过中小企业网等媒体进行公示。4、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退出,是该机构不得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但可以作为经济实体,依法开展其他业务。三、工作要求1、各设区市工信局要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退出工作直接负责。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较长时间内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有利于改变目前不良机构已实际影响融资担保行业声誉的

5、状况,有利于规范融资担保行业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树立融资担保行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功能,同时也有利于实施融资担保行业的有效监管。所以一定要强化措施,尤其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较多的设区市工信局,更要把退出作为重点工作,切实增强风险意识,把防范风险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第一位的目标、第一位的责任、第一位的要求。对退出工作要敢于担当,对风险问题不能迁就,对风险处置不能手软。2、各设区市工信局对国家和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必须坚决落实,对风险

6、排查和风险处置必须果断到位。该排查的未排查到,该退出的未退出,出现了风险问题,省中小企业局要实行严格问责,予以全省通报,并抄报市政府,提请市政府追究责任。3、各设区市工信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作出退出决定并收缴该公司经营许可证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书面报告,并上交收回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各设区市工信局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沟通。二O—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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