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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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诉讼保全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规范担保机构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当事人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不良后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第三条担保机构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具有从事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担保机构。第四条担保机构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2、、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标准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二)依法在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在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三)有注册资本10000万元以上(含),且风险补偿机制健全;(四)拥有两年以上完整经营纪录且连续两年盈利;(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申请担保额度前一年及本

3、年保持盈利;(六)有自有银行存款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60%,不含担保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七)按规定有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A)具有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九)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上年度及近期财务资料、对外担保等信息和资料;(十)承诺为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担保;(十一)担保机构自愿向本院提供自有财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存款或经法院入册

4、评估机构评估的等值不动产,供本院查封冻结。第六条申请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印章,注明与原件相符):(一)申请报告;(二)经过年检的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担保机构备案证;(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最近期报表,上年度及最近期税务申报表,两年以上经营记录的须提供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五)担保机构股东构成情况,前三大股

5、东行业地位及其相关业务介绍(须盖公司印章);(六)担保机构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简介、高管人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简介,核心部门及其主管人员的简要情况(须盖公司印章);(七)担保机构的公司章程、项目评估审核制度、保后管理制度、偿付及资金补充机制、担保费用收取标准、准备金提取及管理等内部制度文件;(A)上年度及最近期风险准备金专户银行对账单;(九)担保机构的年度总结报告;(十)担保机构出具同意为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担保的承诺书;(十一)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出具同意因保全错误而需承担责任并

6、经法院裁判确认时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承诺书第三章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开展方式第七条拟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须经本院审批备案后才能正式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第八条本院按照担保机构提供保证金的10倍来确定年度担保总额。担保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追加保证金,但担保责任总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第九条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同时不得超过本院确定的年度担保总额的20%。第十条因诉讼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第四章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凡向本院申请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本院报送财务报表及业务开展统计第十二条本院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则立案部门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五章担保机构的退岀机制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一律按退出本院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处理:(一)担保机构一年内发生违约或违规操作行为的;(二)担保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拒绝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担保;(三)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8、;(四)上月银行存款未能达到其注册资本60%的;(五)担保机构的其他行为对本院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所担保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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