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doc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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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法规名称】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法规名称】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法规名称】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法规名称】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法规名称】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颁

2、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法规名称】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    第一条 :劳务合同的性质    1、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2、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    第一条 a:禁止歧视    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

3、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    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    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

4、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    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    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    第一条 b:工作职位招标    雇主既不得以公开方式,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将某个工作职位只对男性或只对女性进行招聘,除非具备第一a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条 :报酬    1、如果根据情况,不受报酬不提供劳务时,视为默认约定报酬。    2、未规定报酬额的,有公定价格时,按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无公定价格时,应认为约定按习惯支付报酬。    3、在建立劳

5、动关系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就相同的或者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的报酬。由于雇员的性别而适用特别保护条款不能构成约定较低报酬的理由。第一a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二条 a:禁止处罚    雇主不得因雇员以允许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在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歧视该雇员。    第三条 :亲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发生疑问时,劳务义务人应亲自提供劳务。在此情况下,劳务请求权不得转让。    第三条 a:企业转让时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给另一所有权人时,该所有权人即参加到转让时存在的劳动

6、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来。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工资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协议来规定的,则工资合同或企业协议构成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得在转让后的当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员的变更。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由新的所有权人通过另一项工资合同条款或者另一项企业协议来规定时,本款第二句不适用。当工资合同或者企业协议失效时,或者在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另一项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缺乏对双方的工资约束时,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变权利和义务。    2、只要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是在转让前出现的,并且在转让后一年内到期,原雇主与企业新的所有权人对此项

7、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如果此类义务为转让后到期的,原雇主仅对转让时应计算的期限中已过去的部分承担责任。    3、法人或者私人商业公司因变更而灭失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4、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而对雇员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因其它原因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四条 :报酬的到期    报酬应在提供劳务后支付。报酬分时间段计算的,应于每个时间段结束后支付。    第五条 :受领迟延时的报酬    劳务权利人迟延受领劳务的,义务人可以对迟延而未提供的劳务请求约定的报酬,而无补充提供劳务的

8、义务。但义务人因未提供劳务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转向它处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恶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    第六条 :暂时妨碍    劳务义务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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