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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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古代监察制度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夏商至春秋是监察制度萌芽时期;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监察制度的形成与确立时期;隋唐宋是监察制度的成熟期;明清是监察制度严密时期。一、夏商至春秋时代监察制度的萌芽1、职官夏商国家组织中,由神祗官巫、史对行政系统起着监察和制约的作用。西周国家组织中,具有某种监察职能的官职有小宰、太宰、史官、司士、宰夫、宫正等,有“保氏”,专“掌谏王恶”。“监国”,则监视地方诸侯。春秋时各国也有兼任监察的职官,列国史官负有监察责任。2、特点一,没有专职监察官员,

2、无专门监察机构,监察权的行使大多是有关职能部门的兼职行为。但监察职能已包含在国家组织与国家事务之中。二,监察职能的运行长期批着宗教神权的外衣。三、监察与考课混杂,监察职掌不清晰。二、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的形成与确立1、战国——监察制度初步形成专门性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应运而生。监郡(县)御史;谏官。成文法典的颁行,为监察的展开提供了依据。2、秦汉监察制度的形成、确立秦朝全面建立起了御史监察制度中央监察机关称御史大夫寺,各郡设置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府,简称郡监。在军队里设有军监。汉代在秦朝基础上

3、,奠定了古代监察制度的基础。(1)汉代建立了多元化的中央监察机构。分两个系统,三大组织机构:御史府(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2)监察机构独立性增强。西汉后期,御史中丞为台长,御史台实际上从行政系统分离出来。司隶校尉名义属司空,行使监察权却是独立的,与司空没有关系。(3)建立完整的地方监察制度。设十三州刺史和司隶校尉,监察郡国守相、豪强。郡以下的监察由郡守负责,具体执行监察职能的官员是督邮。(4)制订了监察法规。汉初有“察辞诏凡九条”;汉武帝制定《刺史六条》。是汉代监察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5)形成监察

4、组织之间的相互监察制度。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鱼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通典·职官十四》3、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特点)(1)御史台完全独立,御史中丞地位显赫,御史台组织机构日趋完整。出现“风闻奏事

5、”制度(2)尚书左丞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组织。(3)改司隶校尉为刺史,监察权归并于御史台和尚书左丞。中央监察权趋于集中。(4)刺史转变为行政官后,地方监察不健全。宋有典签。(5)谏官组织、谏官制度初步形成。(门下、集书省)三、隋唐宋元监察制度的成熟1、隋朝监察制度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系统,仍然由尚书省负责,尚书左仆射执掌尚书省内部监察,并负有纠察御史监察错误的责任。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系统:御史台(中央),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从事,分察畿内、外),谒者台。谏官,组织统一,隶属于门下省。2、唐朝监察制度

6、的健全(创新)(1)御史台建立三院(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组织系统,并为宋元诸朝所继承。御史职责纠察百官。(2)谏官制度发展成熟,形成台、谏并立的格局。谏官组织上未独立,分隶中书、门下二省,职责是规谏皇帝,指正时政得失。(3)重新建立并健全地方监察体制。划全国为十道、十五道,为监察区。(监察御史六条巡查地方;巡察使、按察使等监察本道。)(4)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尚书丞: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台院,相当于御史台的总部或办公厅。设侍御史四至六人,以“知杂事侍御史”为

7、一院之长。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推鞫狱讼,以及处理御史台内的日常事务。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至九人,主要职能有:“掌殿庭供奉之仪”,即纠察朝会活动中的违礼行为;巡察京畿内不法之事;与台院同掌推鞫狱讼事务;监察仓库出纳。察院,设监察御史十至十五人。职掌范围广泛,权限很大。主要职能:一是以六条巡察地方。二是监督太府、司农等中央财政部门的出纳。三是分察尚书六部,实为明朝六科给事中的滥觞。四是纠察刑狱,即司法监察。五是纠察朝廷礼仪。六是监察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等事务。唐代谏官在组织上尚未独立:门下省的谏官主要有:左

8、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给事中、左补阙、左拾遗。中书省地谏官主要有: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3、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1)御史台官少吏多。谏院成为独立的机构。台、谏职责交叉,趋向合一。(2)地方监察空前严密。监司、通判与走马乘受公事。(3)台谏地位高独立性较强。与“朝廷”相提并论。宰执无权荐举台谏,宰执被弹劾,即自动停职待罪。台谏可以风闻言事,有“月课”,御史百日不言弹,罚“辱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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