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高等主干)教学课件 作者 吴汉东 第六章 邻接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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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邻接权第一节邻接权概述第二节表演者的权利第三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第四节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第一节邻接权概述一、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共同点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区别1.它们的主体不同。2.它们的客体不同。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返回第二节表演者的权利一、表演者的定义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

2、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二、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三、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3、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返回第三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

4、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返回第四节广播组织者的权利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广播组织者,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

5、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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