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0458558
大小:28.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20-03-09
《案例分析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如何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如何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案情介绍〗 1999年5月6日,被告甲医药公司与原告乙印刷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印刷厂为乙医药公司印刷某品牌药品的套盒等;甲医药公司检验合格出具收条及验收单后,由甲医药公司在乙印刷厂送货后3个月内付款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制作了包装盒,被告给付了部分加工费。2001年5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下达订单二份,其中一份订单载明:某品牌药品注射液套盒4万只,注射液说明书4万张,交货日期为5月28日。另一份订单载明:某品牌滴耳液小内盒4万只,交货日期为
2、6月1日。2001年6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下达订单一份:滴耳液说明书4万张,交货日期为6月18日。这三张订单均由原告予以认可。原告于2001年6月22日完成了约定于5月28日交货的订单,并出具了产品清单,加工费合计为1496300元。2001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开出增值税发票,注明总金额为14963.00元。原告没有为被告加工后两份订单,此后,被告也未再给原告下订单。2001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对账单回执一份,注明:经核对,我单位共欠你厂货款2350468元。 2001年10月18日,被告与丙药
3、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丙药业公司供应某品牌滴耳液6000支,每支单价12元,计金额72000元。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一栏内约定:2001年11月5日前到货,交货方式为邮寄。合同签订后,被告于次日下达计划给丁印刷公司,该计划汇总表载明:滴耳液小内盒3万只,滴耳液外套盒4000只,送货期限为10月24日。被告及丁印刷公司分别在该计划汇总表上盖章确认。丁印刷公司接到被告的订单后,即为被告加工内外套盒,并于订约后的几天内交付了滴耳液小内盒6000只、外套盒600只,被告亦已接受。该内外套盒即被告与原告所订合同的标的物。此后,丁
4、印刷公司又陆续向被告交付滴耳液内盒1万只,计款500元,被告未支付加工费。 原告于2002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24004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并反诉称:欠原告加工费属实,但原告未完全履行我方所下的订单,导致我方只能重新委托丁印刷公司代为印刷,为此支付重新制作费1000元;同时,原告的违约行为亦导致我方与丙医药公司所订销售合同未能履行,造成我方利润损失49180元。请求判令乙印刷公司赔偿利润损失49180元及重新制作费1000元。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反驳称:因被告拖欠加工费,故我方有权不再为其制作滴耳
5、液包装盒,且据被告陈述,丁印刷公司已为其制作了包装盒,故不存在利润损失。至于重新制作费1000元,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2400468元,双方并无异议,被告应予支付。至于被告反诉主张的利润损失49180元,法院认为:被告与丙医药公司所订合同履行与否与原告并无直接的联系,且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丙医药公司的合同未履行,其主张该合同未履行的利润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支出制作费1
6、000元的事实,故对其要求赔偿重新制作费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2)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7、(3)违约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4)当事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也未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通常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财产权利受损害的事实;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8、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就是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达到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