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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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法律保护途径二、软件著作权人三、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四、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及案例分析六、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七、不同法律渠道对软件保护的利弊分析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法律保护途径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软件=程序+文档程序:机器语言编写的源程序、目标程序文档:自然语言编写的文字资料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技术功能性3、软件的法律保护途径--专利法保护国际趋势,花旗银行专利案--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合同法保护(使用许可合同)讨论:专利法和

2、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利弊分析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1、软件开发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民2、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3、合作开发4、委托开发(计划开发)5、职务开发三、软件著作权的内容1、发表权2、开发者身份权3、使用权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5、转让权讨论:使用权与复制权软件出租权软件的翻译软件开发中的反向工程及净室技术四、软件著作权的限制1、软件合法持有者的权利装机使用、备份复制、必要修改2、合理使用--教学、科研、执行公务至少取得一份软件的所有权非商业目的的少量复制用后妥善处理3、对软件SSO保护术语:L

3、iteralCode――文字性编码SSO:StructureSequenceOganization--结构、顺序与组织Look&Feel――外观与感觉ScreenDisplays――屏幕显示CleanRoomTechnique--净室技术Reverseengineering――反向工程美国有关软件保护的案例案例1Tandy案(1981年)这一时期案例的结论是:计算机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操作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固化在ROM中的程序都应享有版权。但是上述保护仅限制在文字性编码的范围之内,对于程序的整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

4、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性成分以及功能目标是否给予保护没有定论。案例2Whelan案(1986年)该案将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由文字性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与组织,包括用户接口和屏幕显示案例3Altai案(1992年)该案推翻了Whelan案建立起来的SSO判断原则,提出“抽象、过滤和比较”判断法--三步审查法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例1、郑忠中诉柯鲁斯、环球租赁公司案(职务软件的认定)讨论:--软件作品与一般文字作品在确认著作权归属时有何不同(P50vs.P59)--软件开发环境、开发方式、物质技术条件等在确认著作

5、权归属中的考量案例2、庞长福诉贝司特公司案讨论:软件著作权是否可以设立强制交叉许可案例3、“希望”公司诉“达因”公司案讨论:软件搭售与陷井购买的合法性案例4、“微软”诉“亚都”案讨论:最终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原《条例》32条的理解案例5、方正诉高术公司软件侵权案陷阱取证的效力的再讨论六、计算机软件的登记1、登记的必要性2、登记的程序3、公告七、不同法律渠道对软件保护的利弊分析讨论1、版权法保护从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与计算机软件的作品特性来看,用版权法保护软件是偶然中的必然选择。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版权法保护软件有以下

6、几个优点:(1)版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几乎无需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尽管软件是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不易为常人读懂,但这并不妨碍其表现形式被视为“作品”,并自动接受保护;(2)软件版权的取得无需创新性,而只需有“独创性”。即便是有同一种构思,相同的算法也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实现。只要符合“独创性”,就可以有版权;(3)版权法赋予权利人最实质性的复制权。而软件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复制,虽然在互连网上复制的形式有许多种,但是软件权利人仍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以上似乎表明适用版权法是保护软

7、件的最佳选择。但是由于软件的“功能性”使得版权法的保护具有了一种“先天”的不足。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计算机软件是解决特定问题的具体的计算机处理过程,可以直接用来驱动计算机硬件工作,以获得某种结果和实现一定的功能的工具。软件开发商开发软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而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上的享受,这使得软件的“功能性”比“作品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从这个角度看,传统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软件所有人来说显得过于狭窄,使得软件所有人在本应享有的专有权中,出现了大片空白地段。为了获得或者独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发商当然希望对其软件的独特构思

8、和技巧方案能够获得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因为版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内在构思,所以软件的逻辑框图和构思无法在版权法保护下找到一席之地。在非实质性接触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独特构思开发具有相似功能但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在技术上并不是难事,况且还有净室技术合理规避了接触加相似的确定侵权的原则。对此版权法几乎无能为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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