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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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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由谁负责? 当前,小区房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的一大难题,直接影响到物业管理的发展。同时,也给广大业主带来生活居住的不便,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业主的住用安全。近期,有不少业主打来电话咨询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现在,我们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商品房管理条例》三部法规对广大业主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如下讲解。一、我是XX小区的业主,小区的房屋于2008年9月12日竣工验收,2009年1月1日入住。现在房屋出现了屋顶漏雨、外墙渗漏、供水管道破
2、裂等问题。我找到物业公司,他们的答复是只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不负责花钱维修,如果物业公司协调不成,业主可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请问,物业公司的这种答复正确吗?有依据吗?答:物业公司的答复是正确的。依据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用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用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3二、关于保修的期限是如何界定的呢?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
3、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2年。⑥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同时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房屋维修的保修费用及赔偿费由谁来承担呢?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同时,《河南省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四、如果我们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建设单位发生争议,由谁来管?答:应该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依据《河南省3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商品房设计、质量和配套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
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业主对保修期限内房屋质量问题可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五、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保修的程序是怎样的?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六、我们对保修期限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保修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呢?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保修的范围之内?答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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