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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8
《高压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11.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用电方申请减少用电容量或暂停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1.1.1用电方申请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11.1.2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减容期满后,用电方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11.1.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电方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
2、方从期满之日起,计收基本电费。在暂停期限内,用电方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方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11.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用电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11.2.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11.2.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H.2.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11.2.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11.2.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
3、容量者。11.2.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11.2.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11.2.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11.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方可当场中止供电:11.2.9.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11.2.9.2确有窃电行为。11.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用电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11.3.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
4、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11.3.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用电方属于两部制电价的,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电方要求继续使用,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11.3.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11.3.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方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方封存的电力设备
5、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H.3.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方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11.3.6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
6、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11.4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电方因此而承担责任或受到损失的有权向用电方追偿。11.5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因用电方非法转供电,造成供电方设备过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用电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已知悉本合同所列全部权利与义务,并自愿遵守。(手抄一遍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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