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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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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出租方: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承租方:衢州市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第二条:收取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设备名称:固定式塔式起重机规格:QTZ50(5010)单位:台价格:12000元/月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费自塔吊安装之日起计收租赁费,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的1日为结算日,塔吊起重机完好送还之日为租赁费清算之日。第三条:押金租赁
2、押金按所租设备成本的5%收取,押金待塔吊完好送还验收抵作租金或赔偿结算。第四条:塔吊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本合同双方签字后,按承租方所要求的时间、地点,由出租方负责运送塔吊至工地现场并负责安装及出具塔吊检验合格证。承租方当场验收,并办理机械完好手续。第五条:塔吊的保管维护与使用一、承租人对所租塔吊要妥善保管,塔吊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塔吊损坏、丢失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二、承租方不得损坏塔吊,否则按本条第三款赔偿方式赔偿。第六条: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第七条: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
3、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赁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应向出租人缴付租赁费日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能缴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二、如承租人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三、工程完工结算时,对丢失的设备,可暂按赔偿结算,对赔偿金不能在一个月内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对丢失的设备连续计收租赁费,直至赔偿金和连续计收的租赁费还清为止。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可向衢州市中
4、级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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