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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7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
2、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3、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第八条 Ⅰ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
4、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第十条 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主要有: (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9/9 (3)大、中桥导流建>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变更; (4)小桥式样、跨度、孔数及基础类型变更; (5)涵洞的增加或减少;涵洞
5、式样、孔数、孔径、长度及流水面高程变更; (6)小桥、涵洞位置,桥涵圬工种类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内,而不变更洞门式样者;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 (8)隧道同类型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m(含)以内;隧道局部边墙基础深度,避人、避车洞位置,水沟坡度或位置,电缆槽位置变更; (9)一般路基边坡坡率变更,能保证路基稳定者; (10)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增减;及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变更; (11)一般改河、改沟工程(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变更;
6、 (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总体布置者; (13)车站生产、生活区的排水、道路、环境布置变更; (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 (15)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变更; (16)给排水支管变更,不影响使用寿命、维修和水力条件者; (17)给排水管路配>及一般的附属设备变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 (18)较小生产、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变更,不影响整体布置者; (19)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变更,不降低结构
7、强度者; (20)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变更; (21)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变更; (22)分岐电缆的局部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 (23)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一般设备的布置、排列,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变更; (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电缆引入口位置,段级以下室内布线,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 (25)信
8、号设备的位置、电线路径路、器材规格变更,而不降低设备效能者;结配线变更而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 (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km的局部变更,一般房屋照明图变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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