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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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监管办)负责各类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纠正。第二条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

2、方式进行投诉。第三条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3/3姓名、职务、所属单位;(一)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二)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第二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市采招监管办受理范围的,由市采招办受理;依法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的,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抄告市采招监管办

3、。第四条市采招监管办受理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并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五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3/3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市采招监管办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采招监管办。第一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市采招监管办发现有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或者发现

4、处理不正确的,应当提出改正的意见,责其纠正。第三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可以中止投诉调查。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继续查处。第四条本办法由市采招监管办负责解释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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