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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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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怡苑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员大会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刘怡云等123人发起,于2010年5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怡苑土地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1.489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怡云。本社地址:宁乡县巷子口镇枫园村新建组20号。邮政编码:410629。第三条 本社采取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货币作为成员出资。第四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
2、,风险共担。盈余按成员出资额分红,为确保成员土地收益,本社保证按成员入股土地每亩每年不低于13.5元标准分红。第五条 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土地经营可以采取出租经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13/13出租经营就是本社将农户入股的承包土地,再以租赁方式出租给其他农业生产组织或企业经营,出租土地取得的收入,扣除管理费用后按成员入股份额进行分配。第六条 本社成员认购的股金和确认的入股土地,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和确认的入股土地,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第六条规定取得的财产为限对本社
3、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销售等企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九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 第十条 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加本社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 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申请书,确认章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13/1
4、3(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社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三)按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三条 本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5、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认购成员股金;(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13/13因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终止承包土地资格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
6、十六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第十七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八条
7、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九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13/13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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