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实务 第3版 教学课件 作者 武德春 15第15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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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 法律责任与法规1第一节国际多式联运简介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TransportOperator——CTO)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货物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则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2二、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1)是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进行的。(2)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是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是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运

2、输区段的连续运输。(3)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是集装化的货物。(4)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单一费率向货主收取全程运费。(5)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全程的运输责任。(6)多式联运货物的全程运输,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承担或者是不承担部分区段运输外,多区段的运输是通过其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来完成。3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统一化、简单化2.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费用3.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物运输时间4.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化运输4四、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1)必须订立国际多式联

3、运合同。(2)全程运输必须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3)全程运输必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5)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5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在集装箱运输发展起来后,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才真正发挥出来。(1)国际集装箱船趋向大型化和效益化。(2)适箱货物的种类日趋扩大。(3)集装箱运输的经营管理、运输

4、组织、装卸作业、运输信息传递等广泛地使用计算机并实现自动化。6第二节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二、多式联运提单与单一运输方式下单据比较由于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组织形式、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时间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各国际公约对运输单证内容、性质、作用及条款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差别。7三、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应

5、注意以下事项:1)如果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应在收货人栏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受货物时,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和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和标志等有怀疑,但又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检查时,可以在提单中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及怀疑根据。3)提单上的通知人一般是在最终交货地点由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4)对签发正本提单的数量一般没有规定,但如应发货人要求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时,在每份正本提单上应注明正本份数。5)多式联运提单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8四、

6、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时间与地点1.在集装箱堆场(CY)收货后签发的提单2.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Door)收到货物后签发的提单3.在集装箱货运站(CFS)收货后签发的提单9第三节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10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分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种为无船承

7、运人型多式联运经营人。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1.统一责任制(UniformSystem)2.网状责任制(NetworkSystem)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11第四节国际多式联运法规一、《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起草于1965年,1969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28届大会上通过公约草案,称为“东京规则”。1973年10月起,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设立政府间筹备组负责重新起草联运公约草案,其中特别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及对联运方式内涵的修改。1979年3月完成公约

8、起草工作,1980年5月24日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79年在公约的最后文件上签字。12(一)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与管理(二)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4.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13(三)关于发货人的义务与责任(四)关于收货人的义务与责任(五)关于多式联运单据(六)关于索赔与诉讼1.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通知2.诉讼时效3.关于仲裁(七)关于管辖权14二、《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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