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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5
《招商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范本.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治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招商局漳州开发区都市总体规划(修编)》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编制操纵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都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各项目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修
2、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㈠45/45表㈠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序号图纸图纸内容图纸比例1规划讲明书讲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要紧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位(地面、地下分开)、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建筑的退距、间距
3、和层数、高度操纵等。2建设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开发区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1:20003建设用地现状图1:50045/45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有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操纵线。4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要紧入口方向,区内道路宽度、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之间距离、建筑层数、建筑高度、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设计,如: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
4、气站、变配电(所)、消防水池等的位置。1:5005重要地段的空间分析、都市设计分析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1:200以上6道路交通规划图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1:5007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操纵高程,室外地面规划高程。1:50045/458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要紧操纵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1:500第四条在开发区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五条本区建设用地,按其要紧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差不多原则,参
5、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详见附录一。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分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开发区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开发区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专门情况,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第七条依照开发区现状,按照《招商局漳州开发区都市总体规划(修编)》,开发区规划区划分
6、为三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操纵指标进行规划建设治理。具体划分如下:45/45A类建设区:南太武中心区都市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建设区(不含旧村改造建设区),以下简称A类区;B类建设区:一区、三区、四区都市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建设区,以下简称B类区;C类建设区:除一、二类建设区以外的建设区,旧村改造建设区,以下简称C类区;第二章建筑容量操纵指标第八条开发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工业项目同时符合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操纵指标(试行)》的规定。第九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7、应按照《招商局漳州开发区都市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量操纵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操纵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都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未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操纵应按附表二、三、四执行。第十一条45/45附表二、三、四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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