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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6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监管协议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 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机构、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
3、日附件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
4、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
5、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6、;(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二)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三)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7、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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