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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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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本承诺书适用于采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
2、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
3、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五、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六、申请人对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申请人(盖章/签字):年月日注: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商
4、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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