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

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

ID:50151601

大小:172.50 KB

页数:44页

时间:2020-03-09

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_第1页
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_第2页
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_第3页
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_第4页
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三编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十章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一节代理的基本概述第二节有效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一节代理的基本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一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他人的行为。该他人称为被代理人或者本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分析:1.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法律行为的相对人)。2.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3.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本人承担。4.代理权是代理的基础。二、代理的制度价值(一)扩张了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空间而使人有了“分身术

2、”。(二)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使权利能力的平等成为可能。(三)使法人制度真正成为可能三、代理的历史渊源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家才发展了直接代理的原则,而十八九世纪的法典化运动虽然在事实上承认了直接代理,但对于代理的本质,即在解释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本人行为说(二)代理人行为说(三)共同行为说(四)统一要件说(五)本书的观点代理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且该制度与民法体系并没有不协调之处,其关键在于:一个人在他人的授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而该他人取得意思表示的归属。这其实就是代理的本质。四、代理制度的基本构造

3、(一)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层:一是本人与代理人签订委任合同,约定由一方替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在学理上称为“基础关系”。二是授权行为,即委任人授予被委任人以代理权。(二)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而相对人也因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确信自己是在与本人交易,而不是与代理人交易。(三)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利益还是不利益,都归属被代理人。五、代理的种类(一)

4、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这是以代理权发生的条件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者,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实际上也属于法定代理。2.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称为委托代理。(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这是以代理权属于一人或者多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无论是法定代理还是约定代理,均可产生单独代理。2.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权的行使,应当由代理人共同行使,责任共同承担。(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这是以代理行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

5、显名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是之。2.隐名代理。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但第三人知道或者根据情况可以得知被代理人的代理。(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直接代理中的“直接”意为:代理的效力是由自身发生的,不需要由代理人通过一项特别的行为将行为效果转移给被代理人。我们通常所谓的代理,一般是指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1)一般

6、区别。①在行为的效果归属方面。直接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本人。在法律关系方面,本人与相对人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对于间接代理,因法律行为的效果不直接归属本人,所以,在法律关系方面,本人与相对人根本不成立当事人关系。②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撤销权方面。对于直接代理,法律行为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撤销权归属本人。而对于间接代理,法律行为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撤销权归属间接代理人。③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而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④从法律关系上看,直接代理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而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这种

7、关系约束被代理人仅仅是例外,即在披露第三人或者被代理人时或者在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被代理人的情况下,才能约束被代理人。(2)我国《合同法》上关于间接代理的特别规定。我国《合同法》除了规定传统民法上的典型的间接代理——行纪外,还规定了英美法系国家外贸代理中的“间接代理”。(3)小结。(五)本代理与复代理这是在多层代理中,以代理关系所处的层次为标准而作的分类。1.概念。本代理是指第一层代理,即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复代理是指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再选任代理人,使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也即第二层代理。相对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