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梅州市卫生信息网.doc

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梅州市卫生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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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一、评审目的(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二、评审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

2、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一)县(市、区)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19(二)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三、评审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2.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3.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

3、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19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3)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

4、报告卡”上报到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市(地)级评审组成员参加县(市、区)级评审。(2)审核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各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调查表”、“死亡报告卡”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及专题培训,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完成市(地)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4)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并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5)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市(地)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3.省级妇幼保

5、健机构19(1)组织省级评审组成员参加或指导市(地)级评审。(2)针对全省新生儿死亡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及培训。(3)组织省级年度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会,及时反馈各级评审工作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4)完成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年度总结报告”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4.国家级专家组负责对省和市(地)级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2.选派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

6、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死亡评审会,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四、组建各级新生儿死亡评审组(一)评审组构成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评审组应至少由11-15人组成(县级评审组成员至少7-9人)。19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至少有7人及以上参加,其中新生儿/儿科医生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二)评审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求1.省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其中主任医师应占70%以上。2.市(地)级评审组成员70%以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3.县(市、区)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

7、职称。(三)评审组职责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3.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4.国家、省、市(地)级评审组成员应参与或指导下一级组织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五、评审原则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二)19少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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