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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8
《市政工程规划 第13章 城市消防规划.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13章城市消防规划主要内容概述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居住区消防规划一、火灾的起因13.1概述明火火灾暗火火灾(1)有火源(2)没有火源(3)不规范的用电在雷击较多的地区,如果建筑物没有可靠的防雷保护设施,就有可能发生雷击起火。地震、火山及战争的空袭。二、固体物质起火一般的固体燃烧,是在受热条件下,由内部分解出可燃气体,当可燃气体遇到明火便开始与空气中的氧进行激烈的化合,发光发热,即所谓的物质发焰燃烧或着火。固体能用明火点燃,发焰燃烧时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燃点,也叫着火点或起火点。可燃固体物质达到燃点温度时,遇到明火就会
2、起火燃烧,即明火起火。三、液体起火在低温下易燃、可燃液体挥发的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点燃即发生蓝色一闪即灭,不再继续燃烧的现象,称之为闪燃,出现闪燃的最低温度叫闪点。闪点温度越低,火灾的危险性就越大,所以闪点是确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重要依据。为了便于管理,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现将液体的闪点以45℃为界分为两类,凡闪点≤45℃的液体划为易燃性液体,凡闪点>45℃的液体划为可燃性液体。四、气体起火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粉尘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爆炸。它们与空气组成的爆炸
3、性气体混合物,遇明火发生爆炸的最低温度,叫做爆炸下限,遇明火发生爆炸的最高温度,叫做爆炸上限。浓度在下限以下时,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粉尘的数量很少,不足以起火燃烧。浓度在下限与上限之间,浓度比较合适,遇明火就要爆炸。超过上限,则氧气供立不足。为了防爆安全需要,应选择最容易出现的危险性浓度。五、火灾的发展过程火灾发生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火灾初起阶段(时间约5~20分钟)第二阶段:猛烈燃烧阶段第三阶段:燃烧衰减熄灭阶段六、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1)非燃烧材料: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
4、燃、不炭化的材料。(2)难燃烧材料: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3)燃烧材料: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燃烧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能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七、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物耐火性能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或耐火极限。耐火极限:把建筑构件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掉支撑能力或发生穿透裂缝或背火一面温度升高到220°C止的时间间隔,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h)表示。七、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组成房屋的构件的燃烧性
5、能和构件最低的耐火极限决定的。根据房屋建筑常用的几种结构形式,按其耐火性能划分成四级: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屋顶、砌体墙组成;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和一级基本相似,但所用材料的耐火极限较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用木结构屋顶、钢筋混凝土楼板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是木屋顶,难燃烧体的楼板和墙的可燃结构。八、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两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指相邻外墙间最近的那段距离(从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按耐火等级而论,三级与三级耐火等级之间的距离采用8m,四级与四级耐火等级之间的距离采用12m,一、二
6、级耐火等级之间的距离最少采用6m。按高度而论,要求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6m,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9m,而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3m。九、道路消防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必需考虑道路消防要求:(1)当建筑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建筑物内部开设的消防车道,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2)沿街建筑应设连接街道和内院的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m(可结合楼梯间设置);(3)消防道路宽度应大于等于3.5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九、
7、道路消防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必需考虑道路消防要求:(续)(4)尽端式消防通道的回车场尺寸应大于等于15mX15m;(5)高层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长边设消防车道;(6)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的会馆、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博物馆、商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一、城市消防站规划(一)消防站分级与设置1.消防站分级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特勤消防站是指出担任普通消防站任务外,主要承担灾害事故处置和特殊火灾扑救的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适消防站两种。13.2城市消防
8、规划一、城市消防站规划2.消防站设置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2)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直辖市、人口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城市,及经济较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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