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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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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人诊疗制度 职业病人诊疗制度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人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四、
2、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
3、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青岛西海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二00八年十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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