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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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二、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由综合部负责管理,综合部设专职社会保险管理人员

2、。  第六条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每年年初,综合部负责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各项保险费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各项保险登记证的申报、验证工作。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一)集团公司综合部负责社会保险人员增减,于每月16-25日将社会保险增减情况表缴纳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用由财务部于每月5-14日转账缴纳,综合部负责换取发票,确保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社会保险的转保、停保(一)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综合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新进入集团公司的人员在办理人事、工资

3、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无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集团公司不予接收。  (三)综合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新进入人员的续保手续。  (四)员工死亡,综合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保险费返还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工作(一)每年年初,综合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上账工作。  (二)综合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遇到问题,由综合部负责协调解决。  三、养老保险第十一条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

4、立法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强制性的法规。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一)企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二)企业

5、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每年年底核算一次,所核定的缴费额从下年度一月份执行。  (三)集团公司发工资的请长病假离岗休养人员、借入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集团公司与员工个人共同缴纳;集团公司不发工资者,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综合部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第十五条企业在完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和各项税费后,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与员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挂钩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员工个人所有,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利息。  员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可由员工一次或分次领取;员工跨地区调动,随本人转移;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失业保险第十七条为保障员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员工失业保险。  第十八条员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企业

7、以全部员工工资总额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

8、保险经办机构。  员工档案转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员工失业后,应当持集团公司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无正当理由延期登记,不予补发失业保险金。  五、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为了保障员工疾病医疗,集团公司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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