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制度的历史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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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价制度的历史分析  对价制度的历史分析摘要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专业术语,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历经百年延绵至今,时下仍对现代合同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价制度最大的贡献就是以其形式性和客观性的方式解释了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原因,成为贯穿于英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合同救济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的基础制度。  本文主要介绍了对价制度的概念,就对价制度产生得历史渊源予以梳理并对对价制度产生的原因加以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对价制度合同历史渊源D922.29A1009-0592  (xx)06-040-02依据现代英美合同法理论,合同是一个或者一

2、组允诺,为了确立合同法的特定范畴,就有必要建立一种标准将符合交易常态的允诺和其它允诺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这个标准便是英美合同法的对价。  对价制度是英美合同法的核心,它在合同法发展的早期发挥着辨别合同是否有效的功能,并持续发展成为英美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  对价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后来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也被其它与之相联系的国家所继受。  美国学者吉尔默曾说“对价是合同这架庞大机器的平衡轮。  而JamesD.Gordon对对价的表述为“如同猫王于摇滚乐一样,对价是合同法的国王。  这些学者形象的描述无疑会让我们产生对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研究兴趣。  一、

3、对价的概念解析对价在英美法中对应的概念是consideration,台湾学者多将其译为“约因”,而大陆的学者则多译为“对价”,以此区别于大陆法系中名为“约因(cause)”的相似概念。  对价制度是合同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  对价一词有着非常丰富的含义,具体到合同法领域,不同的关于法律用词的辞典和相关学者对对价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牛津法律辞典》中的对价词条“对价是指对另一方的要约或者行为对等的给付、完成一定行为或暂不行使权利。  豍在英国合同法中,要约,除了为价值重大的对价外,只能以契约的形式作出,对价在证明合同的存在、确保不轻易履行和阻止效力可疑的交易上的功能

4、,在其他法律系统中是通过其他方式体现出来的。  我国的《元照英美法词典》则如是表述“对价,合同成立的诱因;致使缔约方缔结合同的原因、动机、代价或强迫性的影响力;一方当事人获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义务。  豎在学者的定义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布莱克斯通的定义“民法学者认为,在包括明示和模式合同中,必须存在一种交换的东西,或称为对等或互惠的东西。  这种表现为合同代价或动机的东西,我们称为对价。  对价本身必须合法,否则合同将是无效的。  豏1875年,在“柯里诉米萨”案中,英国高等法院法官路西对“对价”一词做了解释“按照法律上的含义

5、,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豐尽管学者法官等对对价给出了如上所述的各种定义,理论界仍然在不断争论“对价是否应该有统一定义”这个问题。  然而对价只有被放回英美合同对价制度的语境中理解才有意义。  而对价制度的产生是基于确定合同效力的统一的标准问题,来确定某些允诺或协议是否可以执行或有约束力。  英美法中的对价原则一直都是决定允诺可否执行的最主要、最关键、最核心的积极标准。  豑  二、对价制度的历史渊源对价制度是指普通法院以审查是否有对价来判断该允诺是否具有拘束力。  

6、该允诺的强制执行必须有对价的支持。  由此可见,对价在关注是否可以被执行这个问题,这也是比较符合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传统。  英美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英国的合同制度起源于十三世纪的令状制度,普通法院就是通过扩大令状的诉讼范围来认可允诺的约束力。  而对价就是可否执行该允诺的界限。  在古代,人们之间的交易形式主要是以物易物,直接用自己的物品与对方手中自己所需要的物品进行交换。  社会逐渐发展进步,在一般替代物的出现之后继而出现了现金交易,但这种交易一般也是直接进行,并不可以延时。  允诺概念进入交易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交易逐渐发展出了各种形式。  从现金交易又逐步过

7、渡到期货交易。  后者是指在双方达成合意之后并不马上履行义务。  而是约定在将来的某时当一方履行特定义务时可以换得一个或一组允诺。  允诺交易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更有计划或更好地规划未来的生产和生活。  但是在这种状况下,财产法保护力度的不足就愈发显现。  此时合同法应运而生,即一种使允诺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制度方面,英国的普通法经过了从间接侵害之诉或称类案侵权之诉到违诺赔偿之诉的发展。  在违诺赔偿之诉中,当一个人允诺履行某种义务并在履行的过程中损害对方的利益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说允诺人只有允诺而没有任何的实际行动,那么被允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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