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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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15日)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

2、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

3、表新闻报道拉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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