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策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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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治理,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治理方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项目,项目类型分为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立项,其他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厅

2、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立项。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苗圃,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等单位和组织。第二章 组织治理第四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治理和指导全省11/42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厅直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院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治理工作。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按照国家公布的申报指南,结合福建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进展的技术需求,制定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

3、目申报指南并公布。第六条各市、县(区)林业、财政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院校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成果无权属异议。(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三)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11/42符合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

4、如下材料:(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三)其他相关文件(如资金申请报告、各类许可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第九条省林业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评审、推举和批复立项工作。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议法,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评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专家评分表》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评审意见》(见附件2、3))。项目的申报单

5、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第十条 批复立项的项目,由托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11/4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其他推广示范)项目合同》(见附件4),其中省林业厅为项目托付单位(甲方);各设区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院校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第四章 项目治理与监督第十一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林业厅科技推广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治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同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

6、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林业厅依照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或调整的批复。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专门缘故,对项目造成较大阻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第五章 经费治理11/42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以及地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7、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要紧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示范,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第十六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关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

8、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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