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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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研究  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研究社会的发展带动着视听作品的使用途径的多元化发展,其背后蕴含的利润也不断累计,制片者与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适应发展,更好的保护作者的权益,我国在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提出了关于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的概念,但未具体明确“二次获酬权”权利行使的相关问题,从而引发了很大的争论。  根据我国视听作品市场发展现状,我国适宜引入“二次获酬权”,引入该权利可以建立合理的视听作品利益分配机制,对于促进我国视听作品产业的快速

2、发展有极大的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三个部分来阐述。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制度的背景,再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制度的正当性。  然后介绍了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主要模式,分析了其他国家对“二次获酬权”的定性。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是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原始赋予制片者的,以此为基础得出以下结论,我国“二次获酬权”不是绝对权,以双方合同为约定,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在“二次获酬权”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重点介绍权利主体范围模糊和利益分配

3、规定空白这两大方面,再从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分析出目前我国可以借鉴的模式。  第三部分提出构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建议,主要从权利主体范围、获酬范围、支付主体、费用标准四个角度来构建,关于权利主体范围,我国应该采取列举与自主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关于获酬范围,“二次获酬权”应该是在视听作品达到预计收益以后主张的权利;支付主体规定为制片者更适合操作;费用标准应该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谈判来确定。  最后提出我国需要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并明确相关职能来保障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不

4、是法定的绝对权,其可以通过合同排除,当不合理的一次报酬的约定使得权利主体利益受到损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变更报酬请求权来行使“二次获酬权”。  当制片者与作者之间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作者可以基于合同的法律关系享有“二次获酬权”。  所以“二次获酬权”在实践中并不必然行使,该权利的提出是对于创作者合法经济权利的宣誓,该制度的构建是为了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更完备的保护。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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