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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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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复检制度 ***样品复检制度(试行)本制度依据《程序文件》有关内容制定。 第一条目的建立样品复检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条范围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检验结果可疑的样品进行复检。 第三条职责实验室主任负责下达复检任务、检验员负责进行本人检验或第二人复检。 第四条复检程序(一)产品的复检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复检。 ——检验过程发生异常情况(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发生人身事故,突然停水停电,环境条件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使检验程序中断,可能影响检验结论时;——检验值在标准极限附近易造成误判和平行检验出现疑问时;—
2、—各级审核人员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检验人员解释不清,领导认为有复检必要时。 ——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2、委托方提出异议的复检,质量负责人应参加监测。 3、复检时,原样品失效不能应用者,必须用原批次中抽取的备查样品,并填写记录。 4、复检过程中应增加平行试验数、空白试验、加标试验、质控标样验证试验等方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5、复检过程必须严格遵照有关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执行,并选择最合适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进行检测。 6、复检结果由科室主任复核。 (二)本人复检 1、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平行实验不符合方法标准精密度要求,须复检重做。 2
3、、复检过程中要注意核对试剂、试液是否异常、是否在规定效期之内。 仪器、量器操作的正确性,加热时间限制等,确认无误则复检有效。 3、复检合格并找出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能找出原因,应再作两次,如均合格,才可判定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应报告实验室主任,指定第二人复检。 (三)第二人复检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验后结果不合格,须报告实验室主任,应重新取样复检,由检验员与复检员一起复检;若合格,可判定合格;若复检不合格,须报告部门负责人,最终科学研判。 (四)微生物检验项目原则不进行复检。 在未保存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证据情况下,应执行留样复检。
4、 第五条本制度自xx年8月试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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