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七中高2014届三诊模拟文言文《窦瑗传》翻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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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七中高2014届三诊模拟文言文《窦瑗传》翻译特级教师李迪明原文:窦瑗,字世珍,辽西阳洛人也。瑗年十七,便荷帙从师,游学十载,始为御史。后兼太常博士,拜太原王尔硃荣官,荣表留瑗为北道大行台左丞。瑗以拜荣官,赏新昌男。从荣东平葛荣,封容城县伯。瑗乞以容城伯让兄叔珍,诏听以新昌男转授之。尔硃世隆等立长广王晔为主,南赴洛阳。至东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废之,瑗执鞭独入禁内,奏愿行尧、舜事,晔遂禅广陵。由是除征南将军、金紫光禄大夫。译文:窦瑗字世珍,辽西阳洛人。窦瑗十七岁时,就就背着书袋从师学习,游学十年,才当上御史。后兼太常博士,

2、任太原王尔朱荣的属官。尔朱荣上表留他做了北道大行台左丞。窦瑗因为任的是尔朱荣的官职,赏爵新昌男。后来跟随尔朱荣向东行平定葛荣叛军,封为容城县伯。(说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周书•武帝纪上》:“初令世袭州、郡、县者改为五等爵,州封伯,郡封子、县封男。”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编第三章第二节:“关于西周的爵位……许多记载都是出于后人的想象,所谓‘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级并非事实,无论商、周都没有严格的五等爵制度。”但从文章的内容看,这里的“男”和“伯”只能讲成爵位。)窦瑗请求皇上将容城伯这一爵位让给自己的哥哥窦叔

3、珍,皇上下诏允许他将新昌男爵位转让给他哥哥。尔朱世隆等推立长广王元晔为皇帝,向南赴洛阳。到了城东郭外,尔朱世隆等人派窦瑗去上奏废除元晔。窦瑗手执马鞭独自进入禁宫,奏道:“上天和百姓的愿望,都在广陵王身上,请实行尧舜禅让的仪式。”元晔就禅位给广陵王元恭了。因此授予窦瑗征南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原文:天平中,除广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称。广宗民情凶戾,前后累政咸见告讼。唯瑗一人,终始全洁。转中山太守,声誉甚美,为吏民所怀。及齐神武王班书州郡,称瑗政绩,以为劝励。又为神武丞相府右长史。瑗无军府断割才,不甚称职。又行晋州事。及还鄴,上

4、表曰:“臣伏读《麟趾新制》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三返覆之,未得其门。何者?案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汉宣云:‘子匿父母,孙慝大父母,皆勿论。’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见其直,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识比野人,义近禽兽。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杀己之天,复杀子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此母之罪,义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离。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

5、?恐千载之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以臣管见,实所不取。”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立判云:“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司,谓不宜改。”瑗复难云:“瑗案典律,未闻母杀其父而子有隐母之义。既不告母,便是与杀父同。天下岂有无父之国,此子独得有所之乎?”事虽停寝。除大宗正卿。宗室及其寒士,相与轻之,瑗案法推正,甚见仇疾。官虽通显,贫窘如初,清尚之操,为时所重。领本州大中正,兼廷尉卿,卒官。译文:天平年间,授广宗太守,治理该郡时有清正廉洁

6、的名声。广宗郡民情凶恶暴戾,先后到任的郡守都受理不少诉讼案件。只有窦瑗一任,始终清静。调任中山太守,声誉很好,被官吏百姓怀念。到齐献武王颁发公告到州郡,表扬了窦瑗的政绩,以作为官员的倡导和鼓励。后来又担任齐献武王丞相府的右长史。窦瑗缺乏军府中裁断的才能,不太称职。又代行晋州刺史事务。回到邺城,窦瑗上表说:“我读《麟趾新制》到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亲杀死父亲,子女不得上告,上告者处死。’我再三寻思这一条,还是觉得不可理解。为什么呢?依照法律:‘子孙有控告父母、祖父母的,处死。’又汉宣说:‘儿女包庇父亲,孙子包庇祖父母者,都

7、不必追究。’这是指父母、祖父母小到偷羊,大到杀人害命之类,从恩情上讲必须隐瞒,从法律上也不追究,法理这样的精神,足以见其直率。未必就是指的母亲杀夫而阻止子女不能告的意思。而今母亲杀父亲而子女不告发,就意味着只认母亲不认父亲。见识如同野蛮人,道理接近禽兽。而且母亲和父亲,当作自己的天,也就等于杀了儿子的天,两个天一下子毁灭,岂容默不作声!这种母亲的罪行,按道理罪不容赦。下毒手的时候,母亲的恩情已没有了,如果因为母亲的恩义而不告发,正是愚臣所感到不理解的地方。如有这样的事,可以临时讨论定罪,何必要预先制定这一条款,用作训诫呢

8、。臣实在担心千年以后,谈论着喧笑哗然,以为堂堂的伟大朝代,竟有如此尊母卑父的理论。依我粗浅之见,实在不该有此条款。”皇上下诏交付尚书省讨论。三公郎封君义随即裁决说:“母亲杀死父亲,孩子告发母亲。母亲因为孩子告发而处死,便等于儿子杀了母亲。天下没有无母亲的国家,不知道这样的儿子到底想向何处去!既然它于法律没有违背,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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