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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17
《港口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港口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山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补查任务,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开展好第二次地名普查补查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对前期试点普查成果重新审核、调查和考证,补充新增、变更和遗漏的地名,增加、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更正错误内容;对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之后产生的历史地名,要进行普查,并填写登记表。(二)增加普查的地名数量。按照《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范围的指导意见》,适当扩大地名调查范围,增加普查的地名数量,特别
2、是增加前期试点普查地名明显偏少区域的地名数量。(三)建立地名普查档案,配合市普查办,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7—二、普查补查范围我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范围是港口镇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陆地国土。三、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镇成立港口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领导小组,由党委委员、副镇长邱平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财政分局、文化站、社会事务局、统侨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经信局、统计办、文体教育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卫计局、交通分局、人社分局、水利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各村(社区)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务局局长吴少琼兼任。四
3、、职责分工党政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财政分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站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新闻媒体人物纪念地等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7—社会事务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统侨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经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统计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
4、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文体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各体育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公安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门牌号码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镇区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卫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交通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轻轨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7—人社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职业培训院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水利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工商分
5、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国土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人口、面积、所有道路、街巷、建筑物和路名、河流、桥梁、渡口、加油站、收费站、公共交通车站、泵站、发电站、广场、体育场、企业、湿地、交通干道、河堤、闸坎、市场、社会组织、居民点、工业区、有轨交通线路等等的普查补查工作。五、时间安排此次地名普查补查从2016年8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补查标准时点定为2014年12月31日。第一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普查完成组织动员、搜集资料、制
6、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完成普查补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7—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完成资料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六、方法步骤(一)制定方案。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地名普查补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二)培训人员。组织开展本镇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三)收集资料。在对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技术标准,明确普查补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搜集与补查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
7、行整理,上送给市普查办。(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普查补查的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且具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申请命名。(六)设置地名标志。—7—配合市普查办认真做好地名标志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普查补查的地名进行地名标志设置。特别是对前期试点普查的地名标志明显偏少的区域,要选择当地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地名,适当增设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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