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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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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办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二、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的少
2、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
3、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如有新的录取照顾办法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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