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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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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与侵权责任法案例债权法案情:甲、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买卖A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产品,乙公司再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的生产能力不足,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约定的数量减少1/3,双方经协商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按约定数量交付A产品,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又与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不足的部分由丁公司向乙公司供货。甲公司、丁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均超出约供货时间,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交付的产品,但不接受丁公司的产品,并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公司支付
2、任何价款。后查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给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达成的A产品数量减少l/3的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解:有权。丙不能够取得字画的所有权。依照《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乙不能取得字画的所有权,对于字画的再次出卖行为,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该行为只有得到权利人的承认才能够发生效力。因为丙为知情人,所以属于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丙不能取得字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字画。2.甲、丁公司达成的由丁公司提供不足部分的A产
3、品的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解:无效。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不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无效。3.乙公司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任何价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解:乙公司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任何价款,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为乙公司接受甲公司交付的部分产品,意味着合同的部分的履行,乙公司应该就履行的部分支付价款。所以拒绝支付任何价款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
4、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陆某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有,是王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后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肖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某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责任法》对该案进行案例分析。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
5、,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解: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3.两被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
6、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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