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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分类号:A751019200101颁布日期:2001-11-21实施日期:2001-11-21颁布单位: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容分类:义务教育文号: 【题注】 (2001年7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
2、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的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中学等民族学校(以下简称民族学校)。 第三条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编制、经费、师资、校舍、设备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扶持。 第四条 民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素质为宗旨,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民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五条 坚持教育与
3、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少数民族聚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类民族教育的发展规模、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族学校,捐资助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
4、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大力发展民族职业技术教育。 第九条 民族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民族学校的名称一般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的形式组成。 第十一条 民族学校的校长一般应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学校要配备一定数量适应民族教育要求的相应少数民族教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设立以公办为主、集中办为主、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学校,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
5、小学,校点设置应当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有利于学校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在以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就读的少数民族住校生的助学金标准,由教育、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协商制定,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并根据物价和财政状况,每五年核定一次。 对财政较困难的少数民族聚居的旗(县区),由市财政为民族教育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 民族教育经费由市和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国家下达的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要全部用于民族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的教育费附
6、加每年用于民族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征收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民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活动。 民族学校的校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的配备,保证民族学校的教学设施高于同级同类普通学校的标准。 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的教育、财政、计划和审计部门,对民族教育经费的划拨、使用和效益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提
7、供必要的资助,使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民族学校必须招收本地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条件允许时,可以不受地区和民族的限制。 第十八条 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在保证蒙古语言文字教学质量的同时要加强汉语文、外语教学。 民族学校应当依法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要推广使用蒙古语标准音。 第十九条 民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民族学校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民族学校逐步提高小
8、学和初中教师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学校校长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长的管理水平和教师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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