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座第三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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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案例解析第三期[案例十一]有限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也能形成决议吗?小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一年来取得了相当好的经营业绩,最近董事会制订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准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要召集股东会会议,于是小王电话通知了全体股东。各位股东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在电话里都表了态:赞成董事会的这个方案。有几位股东身在外地,不方便参加股东会会议。小王考虑,虽然各位股东都一致表示同意董事会的这个方案,但还是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走走过场,召开股东会会议。但小王内心里觉得实在没这个必要,召开股

2、东会会议即费时又费力,既然大家都两间又何必劳师动众呢?[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先例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3、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小王的疑问真的还是一个挺现实的问题,股东们明明都是同意的,为什么一定还要走走过场,搞搞形式,兴师动众地开这个股东会会议呢?市场经济条件下做什么事情都讲究一个效率,“时间就是金钱”。开一次股东会会议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可不能不算啊!小王的公司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处处把握商机,抢在时间前头。可要是对大家都没有什么意见的大事小事都还要开会商议可就不划

4、算了。在保证民主、正确表达股东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形式真的有那么重要么?提高效率多赚钱也许是每一个公司的宗旨,但是像小王这样的守法的商人还是会想到绝对不能违反公司法和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心里还是难免要犯嘀咕,要是能省时省力地先例股东的权利就好了啊。新公司法出台,小王面临的问题有了新的解决办法。按照原来公司法的规定,类似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这样比较重要的事情,董事会都可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而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一种新的方式——“直接决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数量较小,对某些法定或章程所定职权的内容

5、完全可以实现一致同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们完全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对于一致同意的事项形成书面材料,由全体股东在此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就具有与股东会会议的决议相同的法律效力。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且股东的身份极为不固定,对某一事项达成一致同意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所以,直接决定这种方式对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公司法一修改,像小王遇到的这类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以后公司有什么决议要做,只需要事先征求一下股东们的意见如果股东们都同意就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表达,最后也能形成有效的决议。这样大家就没有必要

6、非得坐在一起商讨公司大事了,既省事又省力。如果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还是要采取股东会会议的方式来解决。自由表达虽然采取不同的方式,但是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股东能在真实表达基础上,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成本损耗。[案例十二]: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怎么办?小胡在某名牌大学就读,自从进入大学以来就有自己开公司当老板的想法。为了这个心中的梦想,他刻苦学习,拿奖学金,外出做家教、做兼职,打工赚钱,尽力筹措开办公司所需的资金。一年前,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小胡叫上了两个朋友小朱和小涛一起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胡占有公司百分之

7、六十的股权,小朱和小涛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权,由小胡担任董事长,小朱和小涛为董事。一年来,公司在这三个好朋友共同努力下蓬勃发展,效益出奇得好。但是就在前不久,小胡由于出色的成绩被学校选派到英国留学三年。面对自己亲手创办的公司和出国深造的机会,小胡选择了后者,忍痛割爱辞去了公司董事的职务,从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三人)。几天后,小朱和小涛在一次董事会表决中各执已见,造成了决议搁置。眼看投资机会转瞬即逝,将对公司产生不小的影响,两人都要求小胡在董事补选之前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参加董事会的表决,但小胡由于不想夹

8、在两个好友中间难做人,以已经辞去董事职务为由一再拒绝。[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一个公司兴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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