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转贷款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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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转贷款管理办法(定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xx年4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促进粮食流通,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流转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发放的除粮食政策性和准政策性贷款之外的,用于解决企业粮食经营资金需要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粮食流转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政策导向,择优扶持,控制风险,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

2、条贷款对象。  粮食流转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粮食购销企业。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商业、贸易、物流(包括储运、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企业。  1(三)具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粮食种子经营的企业。  (四)其他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粮食流转贷款用于解决(一)借款人从其他企业调入粮食(含原粮、成品粮以及粮食副产品)的调销资金需要。  (二)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除准政策性粮食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之外的粮食品种的收购资金需要。  (三)借款人经营粮食种子的

3、合理资金需要。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合规的财务、统计制度。  (三)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为A级(含)以上。  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四)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第七条贷款期限。  粮食流转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借款人对不能按

4、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2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担保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另行提供担保人。  第八条贷款利率。  粮食流转贷款利率按照农发行有关商业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方式。  粮食流转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粮食的,在采取一定的风险保证措施后,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5、。  第四章贷款办理第十条粮食流转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执行。  第五章贷款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贷款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使用粮食流转贷款,并向开户行提供购进粮食的真实凭证;开户行根据借款人实际入库粮食数量、金额,检查贷款使用的合理性,确保贷款按约使用。  当本笔贷款业务所采购的粮食全部入库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商品粮食库存组织一次全面核查,及时收回结余贷款,并对所发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借款人调入的粮食农发行开户企业的,贷款行要主动与粮食销售方开户行衔接,核实调出(入)粮

6、食的数量、价格与金额,根据购销合同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粮食储存的信贷检查。  开户行应定期检查借款人全部粮食库存,掌握借款人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成本。  对粮食库存变动的,要检查是否与贷款占用情况相符,监督库存粮食去向。  对异地储存的粮食,开户行可直接实施信贷监督,也可委托储存地农发行实施监督。  开户行应定期对异地储存商品粮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违规操作或有虚假行为的应予制止纠正,停止异地储存业务。  省级分行应加强对异地储存粮食的监督检查。  对借款人购入的粮食直接销售的,开户行应加强对临时存放的粮食和购销活动过程的监管。  第十三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 

7、 开户行应根据借款人出库粮食品种、数量、用途、价格和结算方式,监督粮食的去向和货款回笼情况。  借款人粮食销售货款应存入农发行,并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支持开户企业之间的购销衔接。  开户行要充分利用农发行客户群的优势,改进金融服务,运用好各类贷款产品的组合,促进购销企业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的购销衔接,把原来单个粮食购销企业的封闭运行,扩大到系统领域和产业范围。  积极支持用粮企业从粮食流通企业调入粮食。  第十五条加强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分析。  信贷人员应定期调查分析借款人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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