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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12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第二章标示要求第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第四条《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2、要求印制、粘贴。第五条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第三章《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第六条企业标志的标注4(一)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二)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第七条燃料消耗量的标注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第八条启用日期的标
3、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启用日期为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或《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日期。第九条备案号的标注(一)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后缀识别号应能区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车型,其编号规则由企业自行确定;(二)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第十条其他内容的标注按GB22757-2008要求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4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公告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第十
4、三条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标示、粘贴的;(二)未按规定要求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的;(三)标示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M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1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2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3.1款定义的“最大设计
5、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进口汽车经销商”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4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是指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第十八条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备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qiche@miit.gov.cn),电子文档格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装备司子站下载。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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